有机热载体容积超过 |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有机规》第22条。
《有机规》第22条 有机热载体储存罐应尽可能放在加热系统最低位置,以便放净锅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储存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罐的容积应不小于有机热载体炉中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倍。
2.储存罐应装一只液面计,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排气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按本规程第21条规定的系列)大一档次。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有机热载体储罐的设置和设计要求。
取消了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锅炉之间应当用隔墙隔开,和储存罐的容积应当不小于有机热载体锅炉中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倍的要求。增加了设置储存罐的条件及其容积大小的确定原则。
根据《有机规》原条款第22条要求,系统内有机热载体储罐容积不应小于锅炉内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倍。但实际上,由于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及锅炉结构的限制,绝大多数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本体是不设置排放管线及阀门的,故也无法将其中的有机热载体完全排放到储罐内。有机热载体系统内设置储罐的功能之一,是储备系统操作中所需最小数量的补充用有机热载体,但其更重要的功能是在系统发生有机热载体泄漏时,应当将系统中可能被泄漏的有机热载体最大数量的收纳在储罐里。
对于一个容积较大的系统,能够有效减小系统泄漏量的方法是将该系统的管线和设备通过阀门合理地分隔成几个小的区域,在系统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关闭相关阀门将泄漏区域与系统的其余部分隔离开来,同时将被隔离区域内的有机热载体快速排放至储罐内。由此,该储罐的最小容积应该是系统中最大被隔离部分的有机热载体体积量和系统所必需的适当补充储备量二者之和。
锅炉房内安装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与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位置,属于锅炉房设计的安全要求,该项要求包括在锅炉房设计规范内,故本条款不再对此项要求进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