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有机规》第21条。
《有机规》第21条 膨胀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膨胀器可以是封闭式的或是敞口式的。
2.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应不小于液相炉和管网系统中有机热载体在工作温度下因受热膨胀而增加的容积的1.3倍。
3.封闭式的膨胀器上应装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泄放物应通过泄放管导入储存罐。
膨胀器上应装有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到储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径与膨胀管直径一样,且溢流管上不准安装阀门。
4.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5.锅炉管网系统与膨胀器连接的膨胀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膨胀管需要转弯时,其弯曲角度不宜小于120°;
(2)膨胀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且不得有缩颈部分。
(3)膨胀管的直径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额定热功率(MW): |
0.7 |
1.4 |
2.8 |
5.6 |
11.2 |
22.4 |
33.6 |
公称直径DN(mm):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50 |
6.膨胀器和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应超过